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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区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网站2022-07-01 10:12:56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临桂区车位(库)管理,维护车位(库)权利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规〔2021〕8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区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本办法,并征求了各乡镇、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根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区司法局审查,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的车位(库),是指临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利用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的机动车车位(库)[含地下车位、地下车库以及乙类人防工程车位(库),以下简称地下车位(库)]、地上架空层规划的机动车车位(以下简称架空层车位)。地上公共通道、公共绿化用地上的车位,甲类人防工程车位(库)以及地上、地下非机动车车位(库)不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人防车位、公共车位的权属。甲类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只享有租赁使用权利,可按整体办理地下建筑的不动产登记移交给人防部门,不得办理车位(库)不动产登记。乙类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依法享有转让和租赁使用权利,可以办理车位(库)不动产登记。

(三)明确收取出让金标准。以本办法实施日期为节点,分为实施前和实施后,并对不同的车位(库)收取不同的出让金。

1.本办法实施前,车位需满足经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设计要求且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条件。

地下一层的单个结建地下车位(库)补交出让金=单个结建地下车位(库)实际占地面积×现行国有建设用地相应配套用途级别的基准地价×3%。

地下一层的单建地下车位(库)补交出让金=单建地下车位(库)规划批准的用地面积×现行国有建设用地相应配套用途级别的基准地价×20%。

地下二层及其以下的车位(库)不再补交出让金。

单个架空层车位补交出让金=单个架空层车位实际占地面积×现行国有建设用地相应配套用途级别的基准地价×3%。

2.本办法实施后,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应当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一并签订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

(四)明确补交土地出让金主体。本办法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设计要求且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车位(库)、架空层车位,建设单位仍然存续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建设单位灭失的,由现地下车位(库)实际持有权利人补交土地出让金。本办法实施后,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应当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一并签订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

(五)明确申请地下室车位(库)和架空层车位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要件。

1.申请地下车位(库)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

(6)经审核备案的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建设单位仍然存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承担有关费用;建设单位灭失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提供资料);

(7)涉及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库),应当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的地下室施工图、人防部门验收备案意见及批准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等资料。

2.申请架空层车位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

(6)经审核备案的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建设单位仍然存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承担有关费用;建设单位灭失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提供资料)。

(六)明确申请地下室车位(库)和架空层车位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要件。

1.申请地下车位(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备案的地下车位(库)转让买卖合同;

(4)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证明或者权属证书;

(5)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架空层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备案的架空层车位转让买卖合同;

(4)架空层车位首次登记证明或者权属证书;

(5)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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